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宣傳「雷動計劃」,在在報章刊登廣告,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萬元,事隔5年被廉署控告4項「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」罪。戴早前承認4罪,控罪各判監10個月,同期執行。法官郭啟安稱被告有民主及正義的考慮,但無論他有多麼崇高的理念,亦不能作犯法藉口,而他身為資深法律學者,應了解相關法例,難辭其咎。
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,涉案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罰款20萬,本案不屬選舉舞弊,但戴耀廷發布6個廣告開支達25.3萬元,受推薦候選人有22名,背後規模、程度實屬嚴重,獲推薦的22名候選人均沒申報上述開支,有關做法令選舉開支無從稽考,削弱選管會的監管,影響選舉公平公正。
辯方求情時曾指,被告提出「雷動計劃」,是因為立法會選舉實行比例代表制,不能如實反映民意。郭官稱,諷刺的是,被告發動眾籌刊登廣告,非法招致選舉開支,亦有損選舉公正,對其他建制派及獨立候選人不公平。郭官強調策略投票本身並非違法,但被告不可以違法手法,透過非候選人或其代理人身分刊登廣告,導致選舉結果不公。
另外,郭官接納辯方所指,涉案廣告沒有直接推舉候選人,計劃只是作為協調平台讓選民參考,控方也確認控罪並不針對策略投票,眾籌計劃公開透明,被告無從中獲利,案發時亦無案底。但郭官認為,被告身為資深法律學者,應了解相關法例,該法例不是全新或艱澀,加上沒證據顯示他事前受誤導,故他難辭其咎,不可以粗心大意作求情理由。
對於在案件事發5年後才檢控,辯方認為是重大延誤,控方則解釋政府曾就選舉開支豁免諮詢公眾,廉署要向傳媒索取證據,調查需時;不過郭官指出,該諮詢只涉豁免網上廣告開支,與本案無關,認為情况不合理,構成不必要延誤。郭官指本案並不複雜,檢控時間至少可縮短一半,如控方提早檢控,法庭或可一併考慮被告另涉的佔中案判刑。
郭官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,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,並就檢控延誤額外減刑兩個月,終判囚10個月。
案情指出,戴耀廷與葉劍青及石守正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,於2016年8月及9月在《蘋果日報》和《明報》刊登合共6個廣告宣傳雷動計劃,費用共253,540元。戴被指並非該選舉的候選人或其選舉開支代理人,而獲宣傳的候選人也沒在選舉申報書列出上述開支。葉劍青及石守正原被控與戴相同的4罪,他們為雞蛋同盟的董事,早前獲不提證供起訴,以自簽4萬元守行為一年處理。
正就反對派初選案還押的被告戴耀廷昨日應訊時精神不錯,散庭時更向公眾席揮手。